涂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吗现在-烟台延三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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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
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1、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参考资料: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1条第2项规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如果企业生产的这种液态复合肥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需要审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和免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办理;

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者是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者是营业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者是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者是营业税。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亲爱的同学们,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明天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免征增值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点此查看。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